據15節,我們又應如何看待婚外情,和離婚的事?
默想應用
神不嫌不棄,竟願與人立約;重約;且守約。而人卻一再廢棄了:
1.利未之約(8):這是"生命和平安的約"(5),是因非尼哈(民25:10-13)為神有忌邪的心(zealous for the honor of his God)而立下的。幾時我們不再關心神的榮耀和忌邪、神的話語和心意,就廢了這約。
2.列祖之約(10):即亞伯拉罕之約,是當我們成為神兒女,與眾聖徒"同有一位父"之時就立下的約。若我們真體會了神的揀選之愛(見上章);真明白異教聯姻是從生命的根源上破壞了與親愛之父的生命之約、以及與所有"弟兄"的生命關係,我還會這麼做嗎?
3.幼年所立的婚約(14):列祖之約使我們的生命有了意義;婚姻的盟約也使婚姻有了價值。家暴,和外遇、離婚等現象,都在破壞婚"約"的同時,也撕毀了自己的價值。願人都明白15節的深意,願主憐憫,拯救我們的家庭制度,和社會結構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