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有絕對的主權,但祂看起來是否常常有失公平?神的公平究竟怎樣顯出?
默想應用
本章顯示出的幾個大原則,對於我們認識神大有幫助:
1.神的主權是在祂的愛中行使:保羅是在詳述了神那不能隔絕的愛之後(8:35-39),才進入本章1-29這一段的。要站在神豐富的愛的根基上,我們才能稍微領略祂權柄的滋味。祂的主權表現在揀選、應許、憐憫中,而不看人的肉身、定意、奔跑,因為祂知道人靠這些永遠達不到標準。祂發憐憫,過於人所當得的;「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、預備遭毀滅的器皿」;又將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配得的人身上。在愛中行使的至高的主權,益發顯出神的至聖至榮、可頌可畏。
2.神的公平是藉人的信心而彰顯:若以色列人可以靠肉身血統、靠遵行律法稱義,我們這些佔世上絕大部分人口比例的外邦人如何得救?同理,若稱義在乎行為,人天生的智愚貧富、背景文化都影響其行為表現,則審判的公平性何在?今神將人全置於「因信稱義」一個救法之下,芸芸眾生皆憑神兒子的寶血進入救恩的門;萬般人品若想從神有所得著,也都只有在基督裏,因信而得。這是神更高的公平、超越的智慧。
於是,「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?」(30)快來追求「因信而得的義」;快來稱頌那以恩典憐憫「彰顯祂的權能」的神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