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6/01 尼希米記 第10章
經文要義
l1-27簽名立約的名單。1「西底家」:可能是省長的書記官。此份名冊或許即是由他記錄並保管。
l28-39簽名立約的內容:28-29誓必遵行律法;30絕不與外邦人通婚;31嚴守安息日和安息年;32-34定例捐獻神殿所需銀錢、費用和柴火。原本各人贖命的價銀是半舍客勒(出30:15),現在只要1/3舍客勒比,可能是考量當時百姓經濟拮据。35-36:獻初熟的果子與頭生的兒子。37-39上:獻十分之一。39下:立誓不離棄聖殿。
問題思考
l當時與神立約者的名單,其組成分子有哪些?這提醒我什麼?
l簽約的內容包括哪些項目?為何他們特別強調供職人員的收益?我們今日是否以同樣態度對待教會中的全職人員?
默想應用
此約特別;此約記載之詳細也十分特別,我們不禁要特別深思:
1.全民參與:簽名的有哪些人?行政首長尼希米在名單之首(1),接着是祭司(2-8);利未人(9-13)和民的首領(14-27),如此而已嗎?不!還有──「其餘的民」(28)!與神建立關係不單是領袖們的事,無人不然!
2.生命,與生活並重:看他們立約的內容,遵守摩西律法、不與外族通婚、謹守安息日與安息年三項,是生命的約,重在將生命分別為聖歸與神;奉獻聖殿捐銀和柴火、初熟土產和首生的、以及十分之一,則是生活的約,重在獻上自己,為主而活。我們與神的關係也需生命與生活並重。只有生命無生活,信仰將流於空洞的屬靈,不務實際;只有生活無生命,則只是教條和律法。
3.尊榮神,與尊榮神的教會並重:上述生命與生活的內容,前者容易明白,是與神的關係,尊榮神;而所謂生活的約,都圍繞著對聖殿,和聖殿事奉人員的照顧和敬重。這是我們在神面前「生活」的重心。並且,立約的結果是:「這樣,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」(39下),此處「離棄」指的是疏忽,不照顧,新譯本作「我們決不會疏忽供應我們神的殿」。今日教會正需要我們這樣的心志!
立約是大事,有法律效力,更有靈律效力。這約影響猶太人2500年。
我們今日與神立什麼樣的約?這決定也關係後代子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