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7/06 約伯記 第22章
經文要義
22-26章是第三輪的辯論。瑣法這次沒發言。本章是以利法嚴詞指控:
l 1-5責約伯自以為討神喜悅:以利法認為人行善是應該的,又不能使神獲益,約伯不必以為神欠他一個獎勵(2-3)。但神也絕不會因為約伯敬畏神而審判他(4),所以,必定是約伯犯了大罪(5)!
l 5-20指約伯犯罪眾多:以利法順自己的理推論,猜測約伯必定是:剝削窮人(6-7)、欺壓孤兒寡婦(8-11)、以為神不鑒察(12-20)。這些全是無中生有的誣告!18:哪知以美物充滿惡人房屋的,就是神;因此我遠離惡人的謀畫,免得有他們的下場。
l 21-30再鼓勵約伯悔改,神必再次眷顧祝福他。
問題思考
l 以利法怎麼會變成誣賴約伯的人?從1-5節,他對神的認識是怎樣的?
l 21-30是一段很美的勸勉,但約伯聽得下去嗎?這給我什麼警惕?
默想應用
以利法在本章很令人驚訝地表現出:
一、對神的誤解:以利法以為神是:
1.責備,而不喜悅人:他說約伯的公義「有益於己」,但不能使神獲益和喜悅(2-3)。這和後來摩西,及眾詩人所領受的神的特性不符(參申10:15;詩147:11;149:4等)。神也喜悅約伯,還向撒但誇耀。
2.罰惡,而不賞善行:他因反對約伯說神常不管人類的罪惡,結果說成神對人類的美德漠不關心(2-3)。但人若有罪,神又必報應。
3.養惡,等著除滅人:他認為神以美物充滿惡人的房屋,等有一天要「忽然除滅」他們(16-18)。有點像人把豬養肥了好宰了吃。
這些說法把神降低成冷酷無情、滿懷惡意。偏偏他後來又極力勸約伯歸向神,就必得福(21-30)。這些「屬靈的勸勉」怎能讓人接受?
二、對約伯的誣控:
1.「莫須有」的罪名:他首次發言時暗示,第二次確信,這一次直接描繪約伯所犯的罪。將推測,或假設,說得煞有介事,好像親眼目睹一般。這比當年秦檜陷害岳飛的「莫須有」罪名,還要嚴重。
2.偏誤的信念:以利法遠道來訪,應不是故意要誣賴約伯,只因戴著一副「報應說」的有色眼鏡,使他從"假定",到"認定",到"一口咬定"約伯有罪,想像出一幕一幕約伯犯罪的場景。他不是故意說謊,可能甚至不覺得自己在說謊,但確實成了「作假見證陷害人」(出20:16)!心理學上「信念偏誤」(belief bias)的貽害,聖經早已記載。